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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着中国通史-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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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下的东西,不都有形可画。(二)有形可画的,其形亦往往相类。画的详细了,到足以表示其异点,就图画也不能如此其繁。于是不得不略之又略,至于仅足以略示其意而止。傥使不加说明,看了他的形状,是万不能知其所指的。即或可以猜测,亦必极其模胡。此为象形文字与图画的异点。象形文字所以能脱离图画而独立者以此。然如此,所造的字,决不能多。

    指事旧说是指无形可象的事,如人类的动作等。这话是错的。指,就是指定其所在。事物两字,古代通用。指事,就是指示其物之所在。《说文》所举的例,是上下两字。卫恒《四体书势》说“在上为上,在下为下”,其语殊不可解。我们看《周官》保氏《疏》说“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才知道《四体书势》,实有脱文。《说文》中所载古文两字,乃系省略之形。其原形当如篆文作。一画的上下系人字,借人在一画之上,或一画之下,以表示上下的意思(这一画,并非一二的一字,只是一个界画。《说文》中此例甚多)。用此法,所造的字,亦不能多。

    会意的会训合。会意,就是合两个字的意思,以表示一个字的意思。如《说文》所举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之类。此法所造的字,还是不能多的。只有形声字。原则上是用两个偏旁,一个表示意义,一个表示声音。凡是一句话,总自有其意义,亦自有其声音的。如此,造字的人,就不必多费心思,只要就本语的意义,本语的声音,各找一个偏旁来表示他就够了。

    造的人既容易,看的人也易于了解。而且其意义,反较象形、指事、会意为确实。所以有形声之法,而“文字之用,遂可以至于无穷”。转注:《说文》所举的例,是考老两字。声音相近,意义亦相近。其根源本是一句话,后来分化为两句的。语言的增加,循此例的很多。文字所以代表语言,自亦当跟着语言的分化而分化。这就是昔人的所谓转注(夥多两字,与考老同例)。假借则因语言之用,以声音为主。

    文字所以代表语言,亦当以声音为主。语文合一之世,文字不是靠眼睛看了明白的,还要读出声音来。耳朵听了(等于听语言),而明白其意义。如此,意义相异之语,只要声音相同,就可用相同的字形来代表他。于是(一)有些字,根本可以不造。(二)有些字,虽造了,仍废弃不用,而代以同音的字。此为文字之所以减少。若无此例,文字将繁至不可胜识了。

    六书之说,见于许《序》及《汉书·艺文志》(作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周官》保氏《注》引郑司农之说。作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昔人误以为造字之法,固属大谬。即以为保氏教国子之法,亦属不然。教学童以文字,只有使之识其形,明其音义,可以应用,断无涉及文字构造之理。以上所举六书之说,当系汉时研究文字学者之说。其说是至汉世才有的。《周官》保氏,教国子以六书,当与《汉书·艺文志》所说太史以六体试学童的六体是一,乃系字的六种写法,正和现在字的有行、草、篆、隶一样(《汉书·艺文志》说:“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六作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18字,定系后人窜入。惟保氏六书和太史六体是一,所以说亦著其法,若六书与六体是二,这亦字便不可通了)。

    以六书说中国文字的构造,其实是粗略的(读拙撰《字例略说》可明。商务印书馆本),然大体亦尚可应用。旧时学者的风气,本来是崇古的;一般人又误以六书为仓颉造字的六法。造字是昔时视为神圣事业的,更无人敢于置议。其说遂流传迄今。

    《荀子·解蔽篇》说:“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可见仓颉只是一个会写字的人。然将长于某事的人,误认作创造其事的人,古人多有此误(如暴辛公善壎,苏成公善篪,《世本·作篇》即云:暴辛公作篪,苏成公作篪,谯周《古史考》已驳其缪。见《诗·何人斯疏》。因此,生出仓颉造字之说。汉代纬书,皆认仓颉为古代的帝皇。见拙撰《中国文字变迁考》第二章,商务印书馆本)。又有一派,因《易经·系辞传》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蒙上“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认为上古圣人,即是黄帝。司记事者为史官,因以仓颉为黄帝之史。其实二者都是无稽的。还有《尚书》伪孔安国《传序》,以三坟为三皇之书,五典为五帝之典,而以伏羲、神农、黄帝为三皇,就说文字起于伏羲时,那更是无稽之谈了。

    文字有形、音、义三方面,都是有变迁的。形的变迁,又有改变其字的构造和笔画形状之异两种,但除笔画形状之异一种外,其余都非寻常人所知(字之有古音古义,每为寻常人所不知。至于字形构造之变,则新形既行,旧形旋废,人并不知有此字)。所以世俗所谓文字变迁,大概是指笔画形状之异。其大别为篆书、隶书、真书、草书、行书五种。

    (一)篆书是古代的文字,流传到秦汉之世的。其文字,大抵刻在简牍之上,所以谓之篆书(篆就是刻的意思)。又因其字体的不同,而分为(甲)古文,(乙)奇字,(丙)大篆,(丁)小篆四种。大篆,又称为籀文。《汉书·艺文志》,小学家有《史籀》十五篇。自注:“周宣王太史作。”《说文解字·序》:“《史籀》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又说:“《仓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然则大篆和小篆,大同小异。现在《说文》所录籀文220余,该就是其相异的。其余则与小篆同。

    小篆是秦以后通行的字。大篆该是周以前通行的字。至于古文,则该是在大篆以前的。即自古流传的文字,不见于《史籀》15篇中的。奇字即古文的一部分。所不同者,古文能说得出他字形构造之由,奇字则否。所谓古文,不过如此。

    《汉书·艺文志》、《景十三王传》、《楚元王传》载刘歆《移让大常博士书》,都说鲁共王坏孔子宅,在壁中得到许多古文经传。其说本属可疑。因为(一)秦始皇焚书,事在三十四年。自此至秦亡,止有七年。即下距汉惠帝四年除挟书律,亦只有二十三年。孔壁藏书,规模颇大,度非一二人所为。不应其事遂无人知,而有待于鲁恭王从无意中发现。

    (二)假使果有此事,则在汉时实为一大事。何以仅见于《汉书》中这三处,而他书及《汉书》中这三处以外,绝无人提及其事(凡历史上较重大之事,总和别的事情有关系的,也总有人提及其事,所以其文很易散见于各处)。此三处:《鲁恭王传》,不将坏孔子宅之事,接叙于其好治宫室之下,而别为数语,缀于传末,其为作传时所无有(传成之后,再行加缀于末),显而易见。《移让大常博士》,本系刘歆所说的话。《艺文志》也是以刘歆所做的《七略》为本的。然则这两篇,根本上还是刘歆一个人的话。所以汉代得古文经一事,极为可疑。

    然自班固以前,还不过说是得古文经;古文经的本子、字句,有些和今文经不同而已,并没有说古文经的字,为当时的人所不识。到王充作《论衡》,其《正说篇》,才说鲁共王得百篇《尚书》,武帝使使者取视,莫能读者。《尚书伪孔安国传序》,则称孔壁中字为科斗书。谓科斗书废已久,时人无能知者。孔安国据伏生所传的《尚书》,考论文义(意谓先就伏生所传各篇,认识其字,然后再用此为根据,以读其余诸篇),才能多通得25篇。这纯是以意揣度的野言,古人并无此说。

    凡文字,总是大众合力,于无形中逐渐创造的,亦总是大众于无形之间,将其逐渐改变的。由一人制定文字,颁诸公众,令其照用,古无此事。亦不会两个时代中,有截然的异同,至于不能相识。

    (二)篆书是圆笔,隶书是方笔。隶书的初起,因秦时“官狱多事”(《汉志》语。官指普通行政机关,狱指司法机关),“令隶人佐书”(《四体书势》语),故得此名。徒隶是不会写字的人,画在上面就算,所以笔画形状,因此变异了。然这种字写起来,比篆书简便得多,所以一经通行,遂不能废。

    初写隶书的人是徒隶,自然画在上面就算,不求美观。既经通行,写的人就不仅徒隶了。又渐求其美观。于是变成一种有挑法(亦谓之波磔)的隶书。当时的人,谓之八分书。带有美术『性』质的字,十之八九都用他。

    (三)其实用的字,不求美观的,则仍无挑法,谓之章程书。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正书。所以八分书是隶书的新派,无挑法的系隶书的旧派。现在的正书,系承接旧派的,所以现在的正书,昔人皆称为隶书。

    王羲之,从来没有看见他写一个八分书,或者八分书以前的隶字,而《晋书》本传,却称其善隶书。

    (四)正书,亦作真书,其名系对行草而立。草书的初起,其作用,当同于后来的行书。是供起草之用的。《史记·屈原列传》说:楚怀王使原造宪令,草藁未上,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所谓草藁,就是现在所谓起草。草藁是只求自己认得,不给别人看的,其字,自然可以写得将就些。这是大家都这样做的,本不能算创造一种字体,自更说不上是谁所创造。

    到后来,写的人,不求其疾速,而务求其美观。于是草书的字体,和真书相去渐远。驯致只认得真书的人,不能认得草书。于是草书距实用亦渐远。然自张芝以前,总还是一个一个字分开的。到张芝出,乃“或以上字之下,为下字之上”,其字竟至不可认识了。后人称一个一个字分开的为章草,张芝所创的为狂草。

    (五)狂草固不可用,即章草亦嫌其去正书稍远。(甲)学的人,几乎在正书之外,又要认识若干草字。(乙)偶然将草稿给人家看,不识草字的人,亦将无从看起(事务繁忙之后,给人家看的东西,未必一定能誊真的)。草书至此,乃全不适于实用。然起草之事,是决不能没有的。于是另有一种字,起而承其乏,此即所谓行书。

    行书之名,因“正书如立,行书如行”而起。其写法亦有两种:(子)写正书的人,把他写得潦草些,是为真行。(丑)写草书的人,把他写得凝重些,是为行草(见张怀瓘《书议》)。

    从实用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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