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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2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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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瓦解了政治体系,而且大大降低了经济体系的效率。腐败行为造就了大批特权者,使得市场信号失灵,资源配置失误,社会分配不公,无论是人的生产积极性,还是企业的效率都受到严重的损伤。

首先,那部分由政府进行分配和处于政府管制下的资源,在分配时所根据的不是效率原则,而是关系原则,或权钱交易的价格。也就是说,把权力当作谋求私利的手段的官员,不是根据企业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来分配资源或其他价值,而是根据与自己的亲疏程度或得到的贿赂额的多少来分配手中资源或其他价值。这种反效率的分配行为会大大降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效率。

其次,企业和民间把大量财物用于行贿等“寻租”活动,非生产费用大幅度增加,造成资源的浪费。在政府干预经济深入而广泛,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现象普遍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争取政府的优惠待遇,向官方行贿,这部分费用尽管对这个企业来说是合适的,但对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没有任何贡献,不会创造出任何经济效益,只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腐败导致企业失去提高自身效率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寻求政府的优惠政策比提高自身生产效率更为容易,寻租活动的成本比企业自身“挖掘潜力”要低得多,得到的利润也远非正常的经营活动可比拟。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效率高的企业有可能竞争不过低效率的企业,如果后者争取到了政府在税收、贷款以及产品补贴等没的优惠待遇的话。这种不公平竞争的普遍存在会诱使各个企业都把注意力集中于争取政府的补贴和保护方面,而不下功夫提高自己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四,腐败加强了政府管制经济的动机。对于政府官员来说,通过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可以为自己创造利用权力谋取好处的机会,因此,政府在寻租活动中并不一定扮演一个被利用的被动角色,特别是在政府掌握经济权力较多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有意地“设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

除此之外,官员们谋取私利还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和拖延办事时间的方式向当事人暗示,只有支付了额外的费用和好处之后,才能尽快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故意使行政程序和手续复杂化,以增加官员们索取“加速费”的机会;有的地方则简单地采取拖延办事时间的方式索贿。这两种手段都增加了行政过程,降低了行政效率。支付“加速费”还加大了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的生产成本,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既有寻租的外部刺激,又有创租的内部动力,发展中国家的寻租活动呈上升趋势。由此带来的官员腐败现象,也随之蔓延。现实表明,寻租与腐败现象在发展中国家似乎陷入了恶性循环。寻租活动频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被破坏,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的自律性发生了怀疑,纷纷诉诸政府,希望凭借政府的干预解决自己遇到的利益损失。结果造成了更多的寻租活动,不公平竞争现象也更为严重。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政府或者其他势力任何纠正寻租现象,试图消解“租”的努力都会受到市场扭曲中受益的社会成员的拼命抵制。既得利益者当中既有企业界人士,又有政府官员,他们联手抵制,往往使来自政府高层或民间的反寻租努力收效甚微。

第五,腐败的泛滥大大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腐败造成了社会中最严重的不平等。个人的收入不是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挂钩,而是与他掌握的权力大小或者接近权力的程度成正比,按劳分配变成按“权”分配。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致富,还有的人利用行贿等非法手段暴富。而这些腐败分子靠权钱交易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却要由全体劳动者来承担,这是一种最令人难以容忍的不平等。收入分配中这种不合理现象严重打击了人们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正当收入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劳动态度。

腐败文化的形成导致官员腐败与社会风气变坏相互偶合,形成恶性循环,官员行为不良带动了社会风气变坏,社会风气不好,又反过来成为官员腐败进一步恶化的基础。腐败因此变得适应性极强,一种反腐败政策出台不久,很快就出现了反对策,腐败行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法。因此,整治腐败必须与扭转社会风气结合。

腐败现象与儒家文化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在远逊于西方经济社会现代化的条件下,产生出远较西方高度现代化后更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其官官相贪、朋比为奸、贿赂公行、卖官鬻爵、欺压百姓的丑行不绝于史。

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历史上的腐败,是中国特定政治、文化孕育的产物;中国历史上贪贿盛行,与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念——儒家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在以强力控制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同时,必然占有或者支配社会基本的精神生产手段。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确认统治合法性的基本手段有二:一是宣告自己的统治符合“天意”;二是建立一套维护、巩固政权的王道理论。

儒家文化产生的初期,并未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同。先秦时期,它同道家、墨家等百家争鸣的学派一样,只是作为一种学术思想而存在。并且儒家常常遭到道家的讥讽和攻奸,孔子的政治主张在游说列国四处碰壁后失败,秦时又遭到“焚书坑儒”之灾。

经过秦王朝覆灭和汉高、文、景数世变迁后,统治阶级很快意识到“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汉武帝时,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正式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正统理论。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儒家文化和中国封建政治有一种巨大的“亲和力”,新旧王朝的更迭并未带来意识形态的转换,粉墨登场的新官僚体制,其内核仍然是儒家文化。

统治阶级之所以选择儒家文化作为正统理论,而儒家文化在两千多年中能够经历王朝更迭、社会变迁而不衰,最根本的原因是儒家文化有利于维护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等级制。大一统、中央集权、等级制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三大特征,儒家文化为封建政治的形成和存在提供了最为贴切的说明和注解。其流弊,一是禁锢科学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这种文化的对象,几乎是唯一的对象,是关于当世的政治权威问题。。。。。。阴阳五行是有的,不过都是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没有,从来没有独立出来过。二是培养和滋生了官场的腐败,造成无官不贪的大染缸,只要置身其间,几乎无一幸免。儒家文化是官僚政治的核心,而官僚政治是儒家文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形式。

儒家文化本身并不直接滋生腐败。如果仅仅着眼于儒家学说本身,我们很难把儒家文化与腐败现象挂起钩来。

但是,这并不表明儒家文化和腐败没有关联,更不意味着依靠与儒家文化血脉相连的中国封建政治统治者可以有效地消除腐败。儒家文化虽然提倡重义轻利,但秉承儒家文化传统的士大夫们却从来是利义兼得的。其一,儒家学说从根本上说是入世的,它从来不是纯粹的道德教条,而是实践性、经验性都很强的治国方略,一切以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为最终目的,儒家学说的运用就是围绕这个最终目的的实践。其二,受儒家文化影响,政治世俗化、生活政治化的趋向愈甚,政治权力对社会各个层面的笼罩和控制愈加严密,拥有政治权力的官僚实际上拥有贪污、受贿的一切机会和条件,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富”与“贵”能够合一的根本原因。其三,中国士大夫的最高理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的目的是治国、平天下,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切知识和修养只有经过官场的历炼才被视为正途。因此,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结合的过程,实际则是儒家文化世俗化的过程。所谓“学而优则仕”,则是这种世俗化理想的通俗说法。

在中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中,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由于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商品经济的极度落后,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商业腐败,所有的腐败都是官吏腐败,即“贪官污吏”。在重要农轻商和催化政治腐败方面,儒家文化扮演了“帮凶”的角色。每个朝代,即使是有钱的商人的子弟,唯一的奢望就是进入官僚行列。

第二,与此相联系,中国历史上的官吏腐败具有整体性——腐败是普遍的,更重要的是整体的,它表现为官僚集团一致对外的压榨,通过对百姓的征收赋税、敲诈勒索;同时,通过官僚集团内部的一种再分配(腐败已经成为官僚集团内部的再分配机制),追求“租金”的合理化。

第三,中国历史上的腐败具有公开性、猖獗性和贿价不断上升的规律性。

国家腐败。官吏贪污,一遇自然灾害,有揭竿而起者,则群起而应之。这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历史上历代农民起义和王朝颠覆的唯一根源。

对中国历史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儒家文化不但是催化剂——通过不断地对官僚政治体制、社会价值标准和人们的观念施加影响,演化出越来越精巧的腐败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儒家文化传统的社会就不会滋生腐败,但不管怎么说,西方历史上的腐败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财富的日益充足和伴之而来的政府职能权力的扩大而日益严重的。而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抑制了商品经济和现代化的进程,却并未相应地阻止腐败现象的蔓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腐败是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的共生物。

警惕“腐败文化”蔓延

当前,我国的集团性腐败、体制内腐败以及社会上的羡腐心态等等,都成为“腐败文化”滋长蔓延的可怕信号。

集团性腐败。所谓集团性腐败即集体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特定群体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形成了利益联盟,使得本应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权力异化,不再服务或服从于公众,而是蜕变成了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使权力逐步私有化、商品化。在集团性腐败行为中,客观上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形成了利益风险共同体,相对于个体腐败行为,其压力和风险被减小了。在集体腐败者看来,法不责众,你腐败,我也腐败,大家都腐败,也就无所谓腐败了。在这样一种惯性支配下,集团内部轻则形成心照不宣、各行其是的松散关系,重则形成互相掩护、分享腐败所得的生存机制,从分散的腐败分子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集团性腐败对和谐社会建设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为它具有示范效应,使得上行下效,好比森林火灾,成片蔓延。

体制内腐败。现在,人们对腐败的注意力,大都集中在贪污贿赂等明显的体制外的腐败上面,而较少关注体制内的腐败。所谓体制内腐败就是一些基层执政者打着改革的旗号,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文件等形式公开从事的腐败行为。体制内腐败对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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