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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_净素道人-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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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贴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看,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
学者吴思在《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一文中说: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比如绑票,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土匪种地”和“土匪保护老百姓”这样的现象。通过研究,他发现:一、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即匪变官;由土匪来保护农民,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二、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即官变匪;如1918年四川的军阀混战16年,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员、征收赋税,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三、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即匪变民;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强了,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其次是由于土匪自身人数的增加,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这就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土匪要转化为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四、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即民变匪;五、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
低水平的土匪,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这是生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属于破坏性比较大的低级阶段。
高水平的土匪,发出通知,立下规矩,坐等别人交费,与官府收税一样;此时,性命换来的是一种制度,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比较小的高级阶段。
这种制度的建立,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经营,拉好保护网,布下侦察网,铲平反抗者,赶走竞争者,制度才能有效地建立。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只需要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干。土匪头子在他的辖区也是要讲规则的,这是他考量统治成本收益后的必然选择。
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强,钦定法规也最具有权威性。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应该叫“法酬”。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牺牲换来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种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是来自西方的法律用语。普通人都有增加权利或者减轻义务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都有立法的企图。不能立大法、立国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规、行规、立土政策。拥有伤害能力的各类强者,公开或暗自挤占弱者或其他冤大头的份额,真实的权利疆界与钦定地图所描绘的相差甚远。
肉体伤害是有价格的,任何伤害都是有价格的,在历史事实中,甚至人命也是有价格的,其价格取决于被害者对损害的估价,取决于他实际支付多少钱避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实际上,决定伤害价格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避害选择的机会成本。人们通常会依照潜规则的标准估计管家出场的价格和出场后的态度,这种货色质次价高,但毕竟是一种替代选择,可以视为避害产品的价格竞争。受害者将选择风险和成本最低的避害方式,避害的价格由此确定。
总之,“抄手拿佣”也好,代理费也好,从受害者的角度看,都是消灾避害的费用,都是对破坏力量的赎买。从加害方的角度看,都是无中生有,强横加害,挣的是破坏钱。这笔钱不是对生产要素的报酬,而是“破坏要素”参与资源分配所得的份额。土地要素的报酬叫地租,资本要素的报酬叫利息,劳动要素的报酬叫工资,破坏要素的报酬应该叫什么?考虑到暴力与流血的必然联系,考虑到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互换关系,我们不妨称为“血酬”。
这个称呼与当事人的认识是一致的。在江湖黑话中,钱就不称为“血”,钱多就是“血旺”;送钱叫“上血”,每天送的陋规叫“日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总之,把破坏要素之所得称为“血酬”比较贴切。需要强调的是:破坏力毕竟不是生产力,血酬是第二性的东西,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所能损害的正面价值。
生存资源是分层次的,所谓“身外之物”,只能用来称呼那些生存必需品之外的金钱货物,这条界线之内的则是“等身之物”,那是养生活命之物,甚至是命根子。在饥寒交迫濒临死亡额看来,寥寥衣食就意味着性命本身,绝非身外之物。这道界线是一条“命——物等价线”,博命换物就可以视为等价交换。此线之下的人类行为特征,就是追求生存机会的最大化。突破越深,交换之利越大;突破越广,博命之人越多。庞大的博命集团的存在,不断制造这个集团的社会机制的存在,乃是解释中国历史,理解中国社会的核心要素。
正如“卖命”这个常用词所表示的那样,生命和生存资源之间的交换关系早已得到大众的深刻理解。什么叫做革命?就是拼过命的必定都有饭吃。革命者大体上都是博命者。
资源分配必定遵循某种规则,必定发展出某种规矩。在中国历史上,“横规矩”一直担负着资源分配的重担,据此分来的资源,便是不断改头换面、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血酬”。
“血酬”和“横规矩”并非一无是处。从老百姓的角度说,流寇不如土匪,业余土匪不如专业土匪,短期捞一把的专业土匪又不如土匪世家;真把一块地盘当成自己的家产了,反而不肯胡乱糟蹋了。为了追求长期利益的最大化,狼群也要调整自己与羊群的关系。
“干股”就是企业无偿赠送的股份,但还不如“硬股”更准确。“硬股”这个概念和“卖命”的说法一样,蕴涵着造词者和用词者对这种社会现象的透彻理解,是地道的中国思想和民间智慧。这种智慧在当代民间又有创新:如黄股——资金股、白股——技术股、红股——实权人物的干股、黑股——送给黑势力的股份,以及“权力股”、“好汉股”等等。“硬股”是“血酬”在股份制中的存在形式。这种东西的存在,勾勒出中国“成事要素”的常规范围,反衬出官府提供的公共安全的欠缺。
建立和维护横规矩是要付出血肉甚至生命代价的。血本经营是一门大学问,经营者要估算自身的风险,扣除贿赂官府和建立保护伞的费用,应付同行的挑战,争夺其他横主儿的地盘以达到合理的规模,还要镇压受害者的反抗,建立并维持一套横规矩,支付部下的卖命钱等等,最后还必须有余利。比起普通的企业经营来,这个过程更加复杂,更加惊心动魄。
中国有大大小小的地盘,大圈小圈,条条块块,层层叠叠,每块地盘上都有一套横规矩,有一个地霸,或军阀、或民团、或黑帮、或贪官污吏、或道门教会、或豪门大族,或者直接就是土匪。这种地盘秩序充分发育的社会形态,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见于春秋战国前流行的封建制度,层层叠叠分封下来的制度,许多小王架着一个大王的制度。
血酬——破坏性要素应当分到的资源——必定会有,但是分配必须公平,必须依据破坏能力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否则就难免开战。
中国创造了适应“破坏力水平”的多种生产关系形式。在江湖黑话中,送钱叫“上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从官吏方面看,把企业说成犯罪,挑毛病收拾企业,并不是什么难事,有这种合法伤害权的部门很多。如果说,商场竞争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官场竞争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生死。于是,中国企业被迫创造出“上血”的各种形式。按时送钱似乎是破坏要素分肥的最常见形式。所有的生产关系形式,都体现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明智。
明朝社会是一个行政权力支配下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度严格细密,不同身份和级别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不同的伤害能力和防御能力。
崇祯年间,农民造反前的口号是:饿死也是死,当强盗也是死,坐等饿死,还不如当强盗死!这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当良民和当强盗的风险已经相等了,而当强盗活下去的希望还大得多,这就是崇祯死弯的谷底。
李自成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不那么容易被消灭,反过来倒有可能得天下,这时候入伙的风险就降低了,甚至比当流民的风险还要小,而自己当官坐天下的利益似乎也可以列入人生预算了。另外,李自成将大批军官吸引过去,使全国兵力空虚,无论是造反起义还是当土匪抢东西,风险都大幅度降低了。这已经不是生死之间的选择,而是怎样更有利的选择,是比生死底线高出一大截的选择。
清朝顺年间,山东藤县,十人而七盗,官不敢捕;后受招抚,县令为其另立“盗户”名册,凡是“盗户”与良民相争,官府则曲意左袒,因为怕他们再起来造反。自古沦为盗者,本是政治上失势、经济上破产之人,而藤县之盗,却因为人多势众——“十人而七盗”,反而成为当地强势人物——“官不敢捕”,连官府都惧其三分,以至在他们受招抚成为“盗户”之后,官府处理利益纷争时不得不给予“曲意左袒”,这相当于承认“盗户”具有司法豁免权与优先救济的特权,尽管任何正式的法律文件都未赋予“盗户”这样的特权。也就是说,在“盗户”与良民之间形成的利益分配秩序,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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