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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灵法医-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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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菜比锡大学首先开设了法医学课程。
  18世纪,随着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出于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的需要,法医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国相继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法医学家,出版了不少法医学专著,发行了相当数量的法医学杂志。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医学已成为独立的专门学科,法医学的教学科研以及实践方面的检验逢勃发展。法医学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科学,并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
  我国是古代法医学的故乡之一,《洗冤集录》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在世界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标志之一。但是,后来我国法医学发展却十分缓慢,到了近代,终于落在欧洲法医学的后面。下药必须对症,要发展我国法医学,也很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法医学落后的原因。一般说来,我国法医学未完成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有下面四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
  一是维护尸体外表,不准尸体解剖的封建检验制度,这种检验制度只能使法医学在外表检查范围内取得某些进展,不可能完成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相反,欧洲的法医学著作虽然比我国出现得晚,但法律允许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这就使其法医学有了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二是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医活体检验是由检验官吏、医生进行的,清代仵作有时参与活体检查;尸体检查是以检验官吏为主,仵作为辅进行的。尽管检验官吏和仵作在尸体检验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历代法令反复指责的官吏不愿参加尸检,参加也不认真的状况,就是这种分工不合理的结果,也妨碍了提高校验质量,延缓了古代法医学的发展。相反,在欧洲法医学发展的历史上,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的重任始终由医师肩负,这就有利于专业知识的纵深发展,从而成为欧洲法医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有利因素。
  三是法医学内容法令化。这主要表观在颁布尸检、尸图;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颁布《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这三个方面历史地看,将法医学内容法令化,使法医学内容不容更改,特别是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对法医学的长足发展是不利的。
  四是某些现代科学落后。化学以及医学各科,特别是解剖学、组织学、病理解剖学、药理学、毒物学等与现代法医学密切相关的学科的落后,也是古代法医学未能完成向现代法医飞跃的一个原因。
  以上这些原因,在新中国已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推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祝家镇副教授走上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的讲台,就是一个证明。然而我国法医学与先进国家的法医学尚有差距,如何缩小差距,迎头赶上,跻身于世界法医学的先进行列。这的确是摆在我国法医学界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3。希特勒、杨虎城、汉斯——现代法医学的发展
  美国有一位叫汉斯的资本家来我国做生意,他在从西安乘飞机到长沙的飞行途中由于飞机坠毁而使其尸体外表高度烧伤,面貌和指纹等确定人身识别的特征全都被烧坏了,当然就更没有留下其他如名片、证件等证明身份的东西了,好不容易发现了他的颈部上有一项链,项链连接一枚十字架。仅凭这个带着十字架的项链,当然是不足证明这具尸体就是汉斯的尸体的。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的新闻报纸以为时机到了,得到了口实,开始对我国进行诽谤和诬蔑。为了弄清事实,得到证据,我国法医工作者经经过对尸体的牙齿进行全面鉴定,结果与美国外交部提出的汉斯档案所记载的特征完全一致。至此,才证实了这具尸体确是汉斯的尸体,死者家属也才认领了尸体,从而平息了国外新闻报纸对我国的诽谤热潮。
  这是运用新兴的法医齿科学解决实际鉴定问题的一个实例。相传,希特勒的尸体经过焚烧后,也是通过牙齿鉴定,从而认定了希特勒的尸体的;杨虎城将军被暗害后,也是由在杨将军生前为杨将军看过牙病,并精心为杨将军安装过一颗假牙的医生,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进行牙齿鉴定,才确认出杨将军的尸体。
  牙齿是人体最坚硬的组织,具有很强的抗腐败和抗毁坏能力,在尸体高度腐败、严重烧伤的时候,它仍能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因此,在法医鉴定的实践中,人们便经常运用牙齿来进行人身识别,认定死者是谁。法医齿科学就是将牙齿运用于法医鉴定,以进行人身识别的一门新兴的法医分支科学。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立法和司法中有关暴力死亡等各类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暴力引起的人体伤亡的规律、特点和检验技术,鉴定涉及诉讼的尸体、活体和有关物证、书证、研究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发生原因,提供解救和预防措施,为揭露和证实犯罪,处理某些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并通过鉴定实践活动和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分折研究,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的发展,是同杀人、投毒、伤害、**等重大刑事罪犯作斗争的重要技术手段。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其主要的来说,有以下11个方面:
  ①确定死亡,研究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将这些规律运用到实践中去,为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服务。
  ②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理、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
  ③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征象和检验技术。
  ④研究各种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气压改变等物理因素引起的损伤和死亡。
  干尸多开始自手、脚、头面等露出部分,然后逐渐发展到全身,包括内脏。干燥后的尸体的皮肤及软组织干燥收缩,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干燥缩小,颜色变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体积缩小,体重减轻70%以上。脱水瘦弱的幼儿,最容易形成干尸。干尸能长久保存损伤及个人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二、尸蜡
  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葬在空气不足而湿润的土壤里,由于空气不充足,限制了腐败细菌的繁殖,腐败进展缓慢,同时体内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渐分解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于水中流失,脂酸则与水中的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生成脂酸盐,脂酸盐形如石蜡,难溶于水而使尸体固定保存下来。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蜡。
  尸蜡先在皮下脂肪组织形成,而后扩延到其他脂肪组织。**尸体在1~1。5年期间,可完全形成尸蜡,婴尸6~7月即可形成。从发现的尸蜡实例中,全身尸蜡少见,大多数是尸体的一部分形成尸蜡。一个成年人的肢体形成尸蜡,至少需要6~7个月的时间。
  在法医学上,单凭尸蜡不能准确判断死亡时间。但是,尸蜡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存尸你上的伤痕、系沟、鸡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征,这对于识别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泥炭鞣尸
  尸体在酸性的沼泽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这种尸体现象称为泥炭鞣尸。这种尸体的皮肤鞣化呈暗色,致密如鞣皮,脏器及肌肉脱水,体积高度缩小,部分蛋白质溶去,骨骼、牙齿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这种尸体可长期保存数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欧一带至今己发现约2000年前的泥炭尸体100具。1952年,丹麦掘出一具30余岁男性尸体,据各种技术鉴定和分析,约系2000年前即古罗马铁器时代死亡的。该尸的全尸裸露、nt:34;line-height:150%〃>;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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