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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经-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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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女人被视为财产之后,自然成了你争我抢的事物,谁的力气大,谁就夺了去。
    比如舜有个亲弟弟叫做象,一心想霸占自己哥哥的财产,他同父母亲一起商量,设下陷阱要将舜置于死地。当舜掉下陷阱之后,象得意洋洋地对自己父母亲说:“谋害舜大体上是我的功劳。那么,牛、羊、仓库都归父母亲吧,至于武器、乐器还有两位漂亮嫂子,就都归我吧。”
    象说得这么露骨明白,是因为当时的观念认为妇女是可以继承和瓜分的遗产。《史记·匈奴列传》谈到:“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便是这一遗风的延续。
    《周易》的卜辞就非常形象:
    屯如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
    描写的是一个成年男子,骑着高头大马,打扮得漂漂亮亮,前往女方家中,将看中的漂亮女人抢回来结婚。大伙儿都惊动了,出来看的时候,才知道是男方过来抢婚。不过这属于假劫真婚。所以爻辞明言——“匪(非)寇,婚媾”。
    卜辞又接着描写道:
    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屯》上六)
    虽然是演戏,但是女方还是配合做了全套,真的伤心地哭泣起来。
    《礼记·曾子问》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理由倒是冠冕堂皇的,说白了,女家不熄灯,是怕家中女子被人夺走;男家不举乐,是怕女家来犯而保守秘密。
    既然有假劫婚,自然就有真劫婚。《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郑国一个小商贩在去晋国途中,遇见一起迎亲的,他看见新娘长得漂亮,就动了歹心,凭借武力、体力抢走女子,强行成婚。
    可见当时的抢劫婚已经司空见惯。这一习俗演进到后世,女方为了防备抢亲的出现,则有了出嫁时候坐轿,蒙上红盖头的措施,这些都是为了不让来抢亲的人轻易看到新娘子的容颜。而男欢女爱的新房,居然被称为“洞房”,更显示出迎亲的男方不敢让女方待在家里,而是躲在山洞过夜的情形。
    妾
    ——一夫一妻制的补充
    历朝历代并不提倡平民纳妾,娶妾其实是对王公贵族的一种福利。
    曾经有个外国记者质问以清朝遗老自居的辜鸿铭,以为中国的妻妾制度乃是文明之渊薮,辜鸿铭悠然地指着面前的茶盘中的茶壶和茶杯,笑道:“一个茶壶可以配四个茶杯,你听说过一个茶杯配四个茶壶的么?”
    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文人们以*自命,纳“小星”,富人纳侧室,娶“外宅”,收“通房丫头”,乃至姨太太成群,都是司空见惯之事。辜鸿铭留过洋,娶过妾,研究的是中国的经典,不过他的这个讲法其实大谬不然,只能骗骗洋鬼子。事实上,一夫多妻制从西周以来就没有市场,他把中国的妻妾制度当成是一夫多妻制,简直是大错特错。性学专家潘光旦就曾说:“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西洋的那般大。……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
性的历程 第一章:上古王权时代的性文化(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 仪制(3)
    妾的地位到底如何?我们不妨先看看韩非子讲的笑话,虽然他是个严肃的人,而且口吃,不过偶尔讲起笑话来,杀伤力还是挺强的。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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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故事是说,卫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求神明保佑,许下心愿:让我凭空得到一百束布匹吧。他的丈夫就很不满了,抱怨道:这也太少了吧。妻子说道:如果更多一点,你就会去买妾了。
    故事里头描写的显然是一对平民夫妻,可是他们居然商量着买妾进门,这意味着,在市场上妾的价格不高,当然可能要比一百束布匹高一些,但也高不到哪里去。
    《孟子》中所说“齐人有一妾”的故事中,那“齐人”是个乞丐,但他也有妾。妾的价格如此低廉会造成的一个问题很快引起政治家的关注,西汉的《盐铁论》就记载了一位贤良的看法——
    “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
    也就是说,古代流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除了王公贵族,平民纳妾是不提倡的,不过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到了西汉,更没有人把这个当回事了。现在则被提升到“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的阴阳不协的政治高度上。
    事实上,历朝历代并不提倡平民纳妾,而且还有所限制,这点倒是可以从《明会典·律例四》中得到旁证:“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也就是说,老百姓纳妾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四十岁以上;二是没有孩子。由此可知,政府对平民纳妾是有限制的。
    准确地说,娶妾其实是作为对王公贵族的一种酬佣,一种福利,所以《*通义·嫁娶》更明确地指出:“卿大夫一妻二妾者何?尊贤重继嗣也。不备侄娣(指不能像天子和诸侯那样有‘侄娣从嫁’)者何?北面之臣贱,势不足尽人骨肉之亲。……士一妻一妾何?下卿大夫礼也。”
    不过既然“富者盈室”,老百姓当然不服气,东汉末年的黄巾之乱,应该说,有部分原因是老百姓为了争取自己的性权利而做的斗争,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很多的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如果不信,看看其理论指导书《太平经》就知道了,上面就特意提到“一男二女法”:
    太皇天上平气将到,当纯法天。故令一男者当得二女,以象阴阳。阳数奇,阴数偶也。乃太和之气到也。……故使一男二女也。
    一男两女,这就不是一夫一妻制了,而是一夫多妻制,而且上升到阴阳天人感应的政治高度。书中还提到王者可得到更多的女子,每州一个,以应九州之数。
    “七去”与“三不去”
    ——中国古代的婚姻法
    以前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
    《后汉书·应奉传》的附注中,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个叫邓元义的人,他的父亲邓伯考是朝中的尚书仆射。邓元义先回了老家,他的妻子就留下来伺候婆婆,虽然非常孝顺,却不被婆婆所喜欢。婆婆整天把她锁在空房里头不说,还不给她足够的饮食,以至于邓元义的妻子身体一天比一天羸弱,但是她一点怨言也没有。有一天公公邓伯考感到奇怪,就问原因,他的孙子邓朗已经长大,懂事了,就告诉自己的爷爷,母亲没有病,就是一直吃不饱。邓伯考忍不住哭了,说道:“没想到婆婆对媳妇居然这么不好。”因此把邓元义的妻子遣送回家,劝其改嫁,后来邓元义的妻子嫁给了将做大匠(官名)的华仲。邓元义回来之后,有一次在路上看见坐车出游的妻子,告诉周围的人,这是我原来的老婆,不是她不好,而是我的母亲对她太残酷了。
性的历程 第一章:上古王权时代的性文化(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 掌故(1)
    以前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做一个古代的男人就是幸福哇),《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翻译成白话: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第四条就是嫉妒,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第六条是多嘴多舌,第七条是盗窃。
    不过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
    第一条所谓的不孝顺父母,往往是婆媳不和。曾经有首歌曲很流行,叫做《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堪称婆媳大战中媳妇的心声。
    《礼记·内则》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取决于公婆。
    《后汉书·鲍永传》上说:“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连在公婆面前叱狗也要被“出”了,没天理啊!在这里为全体古代女性默哀三分钟。
    而《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鲍永、姜诗本来默默无名,由于孝母休妻,一下子出了名,永载二十四史,可谓是“赚翻”了。
    至于《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钗头凤》中陆游和唐琬的悲剧,归根究底,也是因为第一条。
    第二条是因为古代以子嗣为重。即便贤者如顾炎武,在《规友人纳妾书》中也写道:“炎武年五十九,未有继嗣,在太原遇傅青主,浼之诊脉,云尚可得子,劝令置妾,遂于静乐买之。不一二年而众疾交侵,始思董子之言,而瞿然自悔。立侄议定,即出而嫁之……”
    因为无后的缘故而纳妾出妻,是得到整个社会舆论支持的,自然有不肖之徒因为喜新厌旧借这一条抛弃发妻。比如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他的妻子叫宋王,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家的女儿,就以宋王“无子”而把她“出”了。其时,两人已结婚二十多年了,要“出”早该“出”了。
    由于“七去”的解释权在男方,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口舌、嫉妒等条目,更是很主观的判断,可以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然而婚姻大事,关乎宗法人伦,礼教也不允许男方太过分地行使否决权,于是又规定了“三不去”。
    什么是“三不去”呢?《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为什么呢?“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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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去”、“三不去”据说曾载于汉令,今已不可考。唐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清律则规定:“凡妻无应出……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辑注云:“七出,于礼应出,三不去,于礼应留;义绝必离,姑息不可;七出于礼可出,未必即谓之应出,与义绝不同。”
    可见事实上,法律对“七出”还是留下很大的宽缓的余地的。
性的历程 第一章:上古王权时代的性文化(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 掌故(2)
    野合而生的孔圣人
    ——上古时代的野合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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