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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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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此指安第帕得,也不尽符合史实。

    ②见本卷1289a8—b13、1291b15—1292b10、1292b2—1293a10。

    ③例如卷六章六、1320b21,说寡头政体的第一种与共和政体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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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2

    值虽确实较高,但某些城邦因顾及它们内部的情况,却不宜采用,而以施行另一种政体较为合适。这样的事例也常常可以见到①。

    章十二  现在依照前述的研究程序②,我们当考虑哪一类和哪一种政体适宜于哪一邦和哪些人民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个论题,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③。

    这里,我们还该注意到组成每一城邦的因素,有质也有量。

    所谓“质”是指自由身分、财富、文化(教育)和门望(贵胄)

    ;所谓“量”是指人数的多少。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优于质而另一部分则优于量。譬如门望较低于贵胄的部分,于数而论,却胜过了贵胄,穷人的数目也可以胜过富户;但一部分胜于量的可能还抵偿不了另一部分质的所胜。质和量之间应当加以平衡。

    [于此,我们可提出三条成例:](一)倘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超越了另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就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至于在民主政体中应该选取哪一个品种,这就得按照各该邦平民势力所以优胜的各别情况而定。

    举例说,要是该邦平民群众以农民为主,

    ①例如下章1296b32—34,依照假定的各别情况,各邦应采取和自己相适应的寡头品种,并不必须采取第一种寡头政体。

    ②见章二1289b18。

    ③色诺芬:《希腊史》卷二3、19、20、42、4,说此理出于色拉米尼。参看本书卷五1309b16、卷六1320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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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政 治 学

    那么它就该建立第一种[农人]①平民政体;要是群众以工匠和佣工为主,那么它将为末一种②[极端]平民政体;第一和末一种之间的各品种也同样凭群众的成分来抉择。

    (二)

    倘使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面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至于在寡头政体中应采取哪一个品种,这也相似地应按照各该邦寡头部分所以为优胜的各别程度而定。——③顺便讲起,立法者应经常注意到,在它所创制的任何政体中,该使中产阶级能够参加在内。如果他所订的是寡头体系,他应将中产阶级的利益纳入他的法制中;如果是平民体系,他也应该在他的民主法制中顾及中产家庭。

    (三)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来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积不相容,谁也不肯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贫富两方利益的政体,这必然是徒劳的。两方也不会愿意作出轮番为政的安排;他们总是互不信任对方的。要取得两方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在中间地位的人恰好正是这样一个仲裁者。

    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在这

    ①见本卷章六1292b24—30。

    ②章六1292b41—1293a6。

    ③《苏校》从比歇勒尔(Buecheler)

    ,认为本节34—38行和下文1297a6—b1应移置于章九内1294b14之前,又,1297b1—28应移置于1294b40以下,归并到“共和政体”论题中。

    《纽校》从韦尔屯,认为这些不是错简,不必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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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32

    方面竟然也往往失错。他们[忽视了平衡的重要性,]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用虚假的利益]欺蒙平民。

    一时的伪善徒然招致日后的灾祸;富人[以这类诡计]遂行侵凌的企图,其为患于国政远远超过平民的争吵。

    章十三  在政体上,[寡头主义者]用虚假的利益以欺蒙平民的共有五种方法。这五种方法分别应用于(1)公民大会;(2)行政职司;(3)法庭;(4)武装;(5)体育训练。

    (1)关于公民大会,全体公民都许参加;但缺席罚款只行使于富户,或对富户缺席所罚特重。

    (2)关于行政职司,凡具备了财产资格的人就不许他们凭誓言①谢绝任命,但穷人则可以辞不就任。

    (3)关于法庭的陪审职务,富户缺席,照例必须受罚;但穷人缺席的不罚;或采取另一种方法,富户的处罚从重,穷人从轻——嘉隆达斯律就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城邦,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另外订有规定。

    凡是要出席的须专注册,已经登记入册而又缺席,则处罚很重。这种规定的本意是在用重罚来使人们多所顾虑,不敢轻意注册,结果他们就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了。

    (4)

    关于武器装备和(5)

    体育训练,也有类似的措施。许可穷人不置备任何武器,但富户要是家无装备,便须受罚。穷人如果不参加体育锻炼,不罚,富户不参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军事)教练,穷人则因无所强制而失去这种教练。

    ①这里假定“共和政体”或混合式贵族政体中的行政人员不支薪给,誓言应当是说:“本人家资不足或身体衰弱,难以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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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政 治 学

    这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而恰好相反的措施。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可领公款津贴;富户倘若缺席即不受处罚①。

    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这样,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反之,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

    “共和政体”

    (或混合城邦)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人们[亦即须有财产资格]。但关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该不多不少而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

    对待穷人如果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财物)

    ②,即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权利,他们也可安分守己[不致起而和统治者为难]。

    但统治者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于是,穷人有时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要是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当是乐于出战的。

    ①有津贴而无罚款的例,曾实行于雅典某些期间的平民政体。

    ②“穷人”或“贫民阶级”是可以有少数财产的,照卷一1252b12所说乡村穷人可有一条耕牛作为他的财产。

    市区穷人有些什么资财不明。

    1320b32、1279b9、1271a30所说“极穷的人”

    (赤贫)则指完全没有资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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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32

    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从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①。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马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类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在古希腊,继君主政体之后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中,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战士组成。其始,都是骑士②。军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步兵战术③的古代,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甲士)的力量也跟着增强,于是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这是很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

    人数尚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如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使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

    [这里,我们对五项预拟的论题已述其三。

    ](一)我们已说明了为什么政体分化为好多品种,为什么在通常列举的各型式外尚有其它品种——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它政体也各有好多种别。我们也说明了各品种间的差异以及各个品种所由发生的原因。

    (二)我们又说明了,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

    ①以下凭军事组织的发展论政体的演变,对本章原论题而言可说是旁涉;对政治史而言则这一节颇为重要。

    ②参看1289b36、卷六1321a8。

    ③“编组”或“列阵”

    ,斯达尔(Stahr)1860年德译本作“战术规律”。战术犹中国古称“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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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政 治 学

    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

    (三)对于其它政体而言,我们又说明了哪种政体适合于哪种公民团体①。

    章十四  我们现在挨次研究下一个问题[即建立政体的正当方法],于此,我们当叙述其通例,并分别论列各个政体。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

    ;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②。

    ①原题参看章二1289b12—25并各注。自章三至此,大体上是照预定程序行文的,其间只稍有旁涉(例如本章1297b13—28)和穿插(例如第二论题原在章十一中叙述,而在章八和九研究第一论题、章十二研究第三论题,都重复涉及第二论题)。

    ②从表面上看来,这里的“三个要素(部分)”似乎相同于近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能。实际上,亚氏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政法制度:其“议事机能”有异于现代的“立法权”。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虽也有立法权,所议却常常是有关行政和司法审判的案件。卷六1317b32就称议事会(“布利”)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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