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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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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

  我若名“关于本源的存在者之知识”为神学,则神学或唯根据理性(theologia rationalis合理神学)或根据天启(theologia reve-lata天启神学)。合理神学其由纯粹理性唯以先验的概念(ensoriginarium,realissimum,ens entium本源的存在者、实在的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思维其对象者,名为先验神学,其由借自然(自吾人心之本质)所得之概念——以本源的存在者为最高智力之概念——以思维其对象者,则应名为自然神学。凡仅容认先验神学之人,名为有神论者(Deist);其兼容自然神学之人,则名为信神论者(Theist)。有神论者承认吾人唯由理性能知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但以为吾人所有关于此种存在者之概念,则仅先验的、即“具有一切实在性但吾人不能以任何较此更为特殊形相规定之”之存在者之概念。信神论者则主张由于与自然类比,理性能更精密规定其对象,即视为“由于其悟性及自由,其自身中包含其他一切事物之最后根据”之存在者。是以有神论者仅表现此种存在者为世界之原因(其为世界之原因是否由于此种存在者本质之必然性,抑由于自由,则仍为未决定者),而信神论者则表现之为世界之创造者。
  复次,先验神学其欲自一普泛所谓经验(并未以任何更为特殊之形相规定“经验所属世界”之性质)推演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名为宇宙论的神学;其信为由纯然概念,无须任何经验之助,即能知此种存在者之存在,名为本体论的神学。
  自然神学则自世界中所展示之组织、秩序、统一以推论世界创造者之性质及存在——在此世界中,吾人应认知有二种因果作用与其所有之规律,即自然及自由。自然神学自此世界上推至一最高之智力或以之为一切自然的秩序及其完成之原理,或以之为一切道德的秩序及其完成之原理。前者名为物理的神学,后者则名为道德的神学。
  今因吾人不欲以神之概念仅指一切事物根源所在之“盲目工作之永恒自然”,而以之为“由于其悟性及自由,为一切事物之创造者之最高存在者”;且因神之概念仅在此种意义中始能使吾人关心注意,故严格言之,吾人自能否定有神论者有任何神之信仰,而仅许其有关于本源的存在者或最高原因之主张耳。顾因无一人应于拒斥其所不敢主张者受责,故不如谓为有神论者信神,而信神论者则信有生命之神(summa intelligentia最高悟性),较为温和而公正也。吾人今将进而研讨理性所有此等一切努力之可能的根源为何。
  为此种研讨计,理论的知识可释为认知所存在者为何之知识,实践的知识则释为表现应存在者为何之知识。根据此种定义,理性之理论的使用,乃我由之先天的(必然的)知有某某事物;而实践的使用,则我由之先天的以知“所应发生者”。今有某某事物或应发生某某事物,若正确无疑,唯此正确性同时又仅为受条件制限者,则此正确性之某一定条件、或能绝对必然的预行假定之,或任意的偶然的预行假定之。在前一事例中,其条件乃设定为基本要项者(per thesin由于主张);在后一事例中,则其条件乃假定之者(Per hypothesin由于假设)。今因有绝对必然之实践的法则即道德律,故其结论自必为;此等法则如必须预行假定任何存在者之存在为其拘束力所以可能之条件,则此种存在必为设定为基本要项者;此足为——由之以推论此种一定条件——之受条件制限者,其自身吾人先天的知其为绝对必然之充足理由。异时,吾人将说明道德律不仅以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为前提,且以道德律之自身在其他方面乃绝对的必然者,故又使吾人有正当理由设定其为基本要项——此固仅由实践的观点设定之者也。今则吾人对此论证方法姑置之不问。
  凡吾人仅论究“所存在者为何”(非论究应存在者)之处于经验中所授与吾人之受条件制限者,常被视为偶然的。故其条件不认为绝对必然的,而仅用为相对必然的,或宁用为所需之某某事物;就其自身及先天的而言,则为吾人“企图由理性以知受条件制限者”所假定之任意的前提。故若事物之绝对必然性,在理论的知识之领域内,应为吾人所知,则此必然性仅能自先天的概念得之,而绝不由于设定此必然性为与“经验中所授与之存在”有关之一种原因而得之者。
  理论的知识若与任何经验中所不能到达之对象或对象之概念相涉,则为思辨的。其所以如是名之者,欲以之与“自然知识”相区别耳,自然知识乃仅与可能的经验中所授与之对象或对象之宾词相关者也。
  吾人所由以自“视为结果之发生事物”(经验的偶然事物)以推论一原因之原理,乃自然知识之原理,非思辨知识之原理。盖若吾人抽去其所以成为“包含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条件”之原理者,且除去一切的经验的事物而企图欲就普泛所谓偶然的事物以主张有一原因存在,则此种主张对于其能指示吾人“如何自吾人目前之事物转入完全不同之事物”(名为其原因者)之任何综合的命题,仍无丝毫可以辩释其能正当成立之处。盖在此种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凡其客观的实在性容许吾人具体的理解之任何意义”,不仅自偶然性之概念中除去,且在原因之概念中亦无之也。
  吾人若自世界中所有事物之存在以推论其原因之存在,则吾人非就自然之知识使用理性,而就思辨运用理性耳。盖前一类型之知识,其以之为经验上之偶然的事物而指其与一原因相关者,非物自身(实体),仅为所发生之事物,即事物之状态耳。至“实体(质料)自身在其存在中乃偶然的”云云,则应以纯粹思辨的方法知之。复次,即令吾人仅言及世界之方式,即事物在其中联结及变化之途径,及欲自此方式以推论一“完全与世界不同”之原因,则因吾人所推论之对象非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故此仍为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判断。苟如是使用,则“仅在经验领域中有效,在经验以外绝不能应用,且实毫无意义”之因果原理,将完全失其固有之效用矣。
  我今主张“凡欲以任何纯然思辨的方法在神学中使用理性”之一切企图,皆完全无效,就其性质而言,亦实空无实际,且理性在自然研究中使用之原理,绝不引达任何神学。因之,所可能之唯一之理性神学,乃以道德律为基础,或求道德律之指导者。理性之一切综合原理,仅容许内在的使用;欲得关于最高存在者之知识,则吾人应以此等原理超验的用之,顾悟性绝不适于此种超验的使用。如经验上有效之因果律能引达本源的存在者,则此本源的存在者必属于经验对象之连锁,在此情形中,此本源的存在者将与一切现象相同,其自身仍为受条件制限者矣。但即由因果关系之力学的法则,超越经验限界以外之突飞视为可以容许之事,顾吾人由此种进程所能获得之概念,果为何种概念?此远不足提供一最高存在者之概念,盖因经验绝不授与吾人——关于提供此种原因之证据所必需之——一切可能的结果中之最大者。吾人如欲以“具有最高完成及本源的必然性之存在者”之理念,弥补吾人概念中所有此种规定之缺陷,此固可以好意容受之者;但不能视为其具有不可争辩之证明力,吾人有正当权利以要求之者。自然神学的证明,以其联结思辨及直观,故或能增加其他证明(如有此种证明)之重量;但就其自身单独言之,则仅为悟性对于神学的知识准备之用,在此方向与悟性以一种自然倾向,其自身则不能完成此工作者也。
  凡此种种,实明显指向所得之结论,即先验的问题仅容先验的解答,即仅容“完全根据先天的概念、绝不参杂丝毫经验的要素”之解答。但今所考虑之问题,明为综合的,要求推展吾人之知识于一切经验限界以外,即推展至一“与吾人所有纯然理念相应(此种理念在任何经验中不能有与之相应者)之存在者”之存在。顾就吾人所已证明者言之,则先天的综合知识,仅在其表现“可能的经验之方式的条件”之限度内可能;故一切原理仅有内在的效力,即此等原理仅能应用于经验的知识之对象(即现象)。是以欲以先验的进程由纯然思辨的理性构造一“神学”之一切企图,皆毫无效果者也。
  但即有任何人自择与其丧失彼长期所依恃之“论据坚决之确信”,毋宁怀疑分析论中所授与之种种证明,但彼仍不能拒绝答复吾人所提之要求,即被自信能借理念之力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上,果如何且以何种内部灵感而可能,至少彼应有一满足之说明。新证明或企图改良旧证明等等,我一律乞免。在此领域中选择之余地实少,盖因一切纯然思辨的证明,终极常使吾人返至同一证明,即返至本体论;故我并无实在理由恐惧“拥护通感性的理性之独断的斗士”之丰富创见。且我不避论战,摘发任何此种企图中之谬见,以挫折其主张;此实我即不以自身为一特殊战士,亦优为之也。但即以此种方法,我亦绝不能消除“习于独断的信仰形相之人士”所有之幸运期望;故我仅限于温和的要求,以为彼等应以普遍的及根据“人类悟性之本质及吾人所有其他知识源泉之本质”等言辞,对于此一问题与以满足之答复,即:吾人如何能如是开始所提议之“完全先天的扩大吾人知识”之事业,又如何能使之进入“吾人经验所不及其中无术证明吾人自身所创设之任何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领域。不问悟性以何种方法能到达一概念,但其对象之存在,则由任何分析过程亦绝不能在概念中发见之;盖关于对象存在之知识,正以在“关于对象之纯然思维”以外,设定对象自身之事实而成者也。唯由概念以进达“新对象及超自然的存在者之发见”,乃完全不可能者;且此事即诉之于经验,亦属无益,盖经验在一切事例中仅与吾人以现象耳。
  但理性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虽远不足以成此伟大事业,即不足以证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但在其改正“自其他源泉所得关于此存在者之知识”一点,则有极大效用,即使此种知识不自相矛盾而与“所以观察直悟的对象之一切观点”相调和,且使其得免有“与本源的存在者之概念不相容”之一切事物及无一切经验的制限之揉杂其中。
  故先验的神学虽十分无力,但就其消极的使用而言,则仍极重要,且在吾人理性仅论究纯粹理念(此理念乃不容有先验的标准以外之标准者)之限度内,先验的神学实用为吾人理性之永久监察者。盖若在其他关系中,或依据实践的理由,所预行假定“视为最高智力之最高的及一切充足的存在者”之前提,已证明其效力确实无疑,则在先验的方面,精确规定此概念为一“必然的及最高实在的存在者”之概念,以免有“属于纯然现象(如广义之拟人论)与最高实在不相容”之一切事物,同时又适当处置一切相反之主张(不问其为无神的、有神的或拟人的),自极为重要者也。此种批判的措置并无任何困难,盖因其能使吾人证明人类理性无力主张此种存在者存在之同一根据,亦必足以证明一切相反主张之无效力。盖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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