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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东军侵华罪恶史-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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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伪军易受影响,便于联系,起义条件较好。    
    从造反人员看,非常广泛。有伪军、伪警察和自卫团等。其级别,上自伪军政部总长下至班长、士兵各级都有。    
    从造反的军兵种看,相当齐全。有步兵、骑兵、空军(地面部队)、江上军、炮兵、高射炮兵等。    
    从造反的规模看,大小不一。有成旅、团建制的,也有几个人联合的。    
    从造反性质看,大部是起义、反正和哗变,少数是刺杀、逃亡、暴动。    
    从造反人员的去向看,大部分投入抗战;一部分举事后进入苏境;一部分逃散。    
    伪军造反一方面打击了敌人,另一方面壮大了抗日武装力量。对抗日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    
    伪军造反大部分成功了,也有少数失败了。即使失败了,对敌人也是一个打击。如伪空军第3飞行队起义失败了,但事件发生在日伪控制严密的空军,发生在关东军特务机关总部所在地、中心城市哈尔滨,发生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东北近10年之后的1941年,其对敌人的打击和国内外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    
    伪军造反,动机不一,目的各异。多数是出自民族正义,爱国之心,包括一部分因受敌人压迫深重而进行的报仇雪恨之举;也有的是迫于形势而反正、哗变的;还有个别是进行政治投机。有的是单一原因,有的是兼而有之。但不管他们的动机和目的如何,而对侵略者的“反叛”,给敌人的打击都是一样的。一样使他们震惊,一样使他们伤心。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他们一手扶植起来的,一向认为是与“大日本皇军一德一心”的任其驱使的傀儡军队,竟会“背信弃义”,反戈一击。其实,这正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实行殖民统治的必然结果。完全是自作自受。     
    


第七部分:关东军与伪满经济伪满军的造反(1)

    关东军作为日本法西斯统治东北的主导者,不仅在政治上是伪满政权的“太上皇”,而且在经济上推行“统制经济”和“日满一体化”政策,将伪满经济纳入日本法西斯战争经济体制之中,把东北变为“以战养战”的战略基地,大肆进行资源掠夺,奴役中国人民为侵略战争服务。    
    伪满经济与伪满政权的发展相适应,大致可以分为三大时期。第1个时期,1932~1937年,是伪满经济的形成和确立时期。伪满的经济基础,首先是由关东军的武装侵略和劫掠建立起来的。同时关东军推行“统制经济”政策,建立起完全由关东军控制的伪满殖民地经济体系。第2个时期,1937~1941年,在关东军的主导下,伪满政权提出“产业开发”、“百万移民”和“北边振兴”三大国策,使伪满经济成为适应日本法西斯侵略战争需要的掠夺性经济。第3个时期,1941~1945年日本投降,日本侵略者实行“竭泽而渔”式的掠夺,使法西斯主义的战争经济达到高峰,东北资源遭到极大破坏,中国人民遭到了极为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第一节伪满“统制经济”的确立'1'一夺取东北经济命脉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完全霸占东北的资源,把东北变为日本的殖民地和扩大侵略战争的战略基地。因此,关东军在制造伪满傀儡的政权的同时,便千方百计地掠夺东北的经济命脉,为其奠定经济基础。    
    1攫取东北铁路交通权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满铁长期以来梦寐以求要攫取东北全部路权。在“九·一八”事变前,东北铁路可以分为中国、苏联、日本和英国四个系统,与日本相关的铁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日本独资经营的南满铁路和安奉铁路。第二种是日本借款的中国国有铁路,即吉长、吉敦、四洮、洮昂铁路,这部分铁路满铁在不同程度上攫取了经营权,但未全部霸占。第三种是中日合办的金福、天图等铁路,实际由满铁经营。事变后,满铁在关东军的支持下,开始全面攫取东北的铁路、水运等交通权益和设施。    
    1931年10月10日,关东军向满铁发出了“关于铁路委托经营及新线建设的指示”《满铁史资料》第二卷,第四分册,第1108页。;要求满铁抓住事变的绝好机会,从速实行下列事项:①满铁会社拥有借款关系的铁路以及其他中国各铁路之委托经营;②已经同中国订立合同的铁路及军部希望的铁路之修建。于是,满铁伙同关东军开始攫取东北路权,10月23日,在关东军和满铁的筹划下,成立了伪交通委员会,名义上委员长由汉奸丁鉴修担任,实权则掌握在满铁理事十河信二、村上义一等日本顾问手中。夺取路权的行动,从事变爆发伊始就已经开始了。在辽宁,事变第二天,关东军就切断了沈阳总站与北宁路的联系。陈觉编著《“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上,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第54页。9月21日占领了沈海铁路抚顺站,24日又对沈阳总站实行了军管。10月11日,军铁合伙,利用汉奸拼凑起“沈海铁路保安维持会”,实际已攫取了沈海铁路经营权。对于北宁路,因有英国借款关系,关东军未敢轻举妄动,但已处于关东军的监管之下。1932年1月,关东军占领辽西后,操纵伪奉天省政府设立奉山铁路局,接管了北宁铁路关外段山海关至沈阳间的铁路,满铁派出700多人控制了奉山铁路。在吉林,11月初,满铁与伪吉林省政府签订了《吉长、吉敦铁路借款及经营合同》,规定合并两路,并以50年为期委托满铁经营,同时交换了“关于建造吉敦延长线等七铁路的换文”,约定由满铁立即建造并委托经营。12月,又签订了《吉海铁路经营合同》和《四洮铁路借款及经营合同》,不仅攫取了两路的经营权,还规定将来四洮铁路之延修需由满铁贷款和派遣总工程师。在黑龙江省,由关东军的板垣出面勾结汉奸张景惠,于12月签订了有关协定,将洮昂和齐克铁路合并委托满铁经营,不久又将洮索路并于洮昂路,统由满铁经营。1932年1月满铁与张景惠签订《呼海铁路经营合同》。至此满铁攫取了黑龙江省全部中国所有铁路的经营权。到伪满政权出现之前,满铁伙同关东军,通过地方伪政权,陆续将东北境内的中国国有和省有铁路全部置于了满铁的控制之下。    
    1932年2月,日帝拼凑伪满政权的各项筹划大体就绪,关东军认为有必要改变原有的满蒙铁路政策。当时曾酝酿三个方案:①除满铁的社线之外,伪满全部铁路由军部直接经营;②设一特殊会社,委托其经营;③委托满铁经营。最后认为第三方案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于是,关东军与满铁紧密磋商,于3月10日签署了《关于满洲国政府的铁道,港湾及河川的委托经营及新建之协定》,确定了对于伪满交通事业,关东军与满铁之关系,即关东军将伪满的交通事业(航空除外)委托满铁经营;其经营受关东军的指挥监督。此前,关东军已迫使溥仪签署了一纸卖身契,即所谓“溥仪致本庄繁函”,其中表示,“敝国承认贵国军队凡为国防上所必要,将已修铁路、港湾、水路、航空之管理并新路建设,均委诸贵国或贵国所指定之机关”。复旦大学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26页。这就成了关东军窃取伪满交通的管理和新建权的依据。8月,又由关东军司令官与伪满洲国总理郑孝胥签署了《满洲国铁路、港湾、水路、空路管理及新线建设管理协定》,以作为关东军拥有对伪满交通的管理和建设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协定都是见不得人的秘密协定,未敢公开。直到1933年2月,满铁与伪满签订了《满洲国铁道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等一系列条约和文件,才算完成了满铁霸占东北铁路所必需的虚假法律手续。    
    


第七部分:关东军与伪满经济伪满军的造反(2)

    这样,东北铁路只剩下中苏合办的中东铁路尚未落入满铁手中,但早已成为日本所要夺取的目标。为此,关东军、满铁和伪满相互勾结,采取分割包围、扰乱破坏中东路等阴谋策略,造成中东路不能正常运行和经营困难。在日伪的逼迫下,苏联政府于1933年5月向日本驻苏大使正式提出让售中东路的建议。几经交涉,至1935年3月,苏“满”签订《关于让售中东铁路协定》,规定伪满以17亿元(包括苏联职工退职金3000万元在内)收买全长1700多公里的中东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当时参与交涉的伪满总务长官星野直树,曾得意地把接收中东路称为“满洲国最辉煌的一天”。星野直树:《见果てぬ梦》,引自小林英夫《满铁——“知の集团”の诞生と死》;吉川弘文馆;1996年,第157页。从此至1945年日本投降,满铁完全垄断了整个东北的铁路交通。    
    对于空中交通,关东军于事变后向军部中央提出了设立航空会社的方案,经军部中央批准,1932年8月,日本与伪满签订了《关于设立航空会社协定》,规定“未经关东军同意,其他单位不得经营满洲国内的航空事业”,东北的航空事业完全为关东军所控制。    
    2夺取海关、税政    
    “九·一八”事变前,中国海关由上海总税务司掌管,在东北设有大连、安东、营口、奉天、滨江、延吉、珲春等7关,除大连海关外,其他各关还设有海关监督公署,隶属于南京财政部关务署。中国海关在形式上存在着两套相对立的领导机构,但实权掌握在总税务司。于是,日本侵略者便利用这种情况,首先从各海关监督公署下手,夺取东北海关。1932年2月,伪“东北政务委员会”宣布:东北各海关属于满洲国所有,向各海关派遣海关监督,并通过海关监督公署命令各关停止向上海总税务司送款,但东北最大的海关大连海关,因其设在旅大租借地内,而未设海关监督公署。于是,日本便策划强行接收大连海关等。1932年6月,关东军指使伪满政权,策动大连税务司日本人海关长福本顺三郎等人脱离中国海关,强行发出通牒,宣称东北海关由伪满洲国管理,命大连海关“向总税务司停汇税款”,并在满铁码头另辟办公地点使原大连海关名存实亡了。至1932年10月,伪满政权将海关改为“税关”夺取了东北海关权。    
    东北盐税作为偿还外债担保,也有两套机构,一是担负盐务行政的盐运使,一是盐税收纳机关盐务稽核所。其中后者配有债权国外国人职员。伪满政权成立后,以伪盐务署强行代替了原有的两套机构。对于一般税务,1932年7月,伪满政府宣布撤销原东三省财政厅、吉林省印花税处、烟酒事务局等,代之于奉天、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地设立税务监督署。此外还设立了吉黑榷运局、专卖公署等特殊税务机构,建立起伪满税务、专卖体制。    
    3垄断金融    
    事变前东北的金融机构较为庞杂。既有中资银行、也有外资银行。中国金融机构以东北“四行号”占有突出地位,即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号和黑龙江官银行。此外,还有国民政府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民营金融机构(银行、钱庄等)200多家。在外国金融机构中,日本银行占压倒优势,以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和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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