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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进行时 作者:方刚-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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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则可能持相反的看法,因为妓女向所有男人敞开大门,很“肮脏”,丈夫与这样的人发生性关系使她们感到丢脸。想到自己不得不与妓女同等地接受这个男人,妻子们倒更愿意丈夫去找情人。至于对性病的担心,则是每个人都存在的。 

在一些特殊背景下,一些女人同样会对丈夫嫖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暗中鼓励,这便又属于相容型外遇了。 

曾有一位正处于孕期的妇女,在给我的电话里讲述了她对待丈夫的态度:“我知道男人这段时间很难过,所以每逢他出差的时候,我都在他的包里放上一盒安全套。别人都说我太惯丈夫了,但他很感激我。我觉得这样做很值得。” 

在中国,视嫖娼之“罪”轻于找情人之“罪”的女性,占绝大多数。能够漠视丈夫嫖娼的女人,在一些性观念开放的地区和人群中也呈渐增之势。 

职业卖淫者的存在,使得性欲得不到渲泄的人士有了一个可以获得满足的途径,焦虑症与性犯罪相对减少。但是,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的泛滥也对我们发出了警告。不断有学者呼吁,对性工作者采取简单的“扫黄”政策收效甚微,应该采取正视的态度,使其纳入合法的管理体制中。 

嫖娼型外遇多发生在收入相对低、社会地位相对低的人群中,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中只会偶尔出现,毕竟,后者更易于得到情人,而情人既不需要付费又能提供精神安慰,自然非性工作者可以取代。 

【四、同性恋外遇 

从1994年起,我一直在对中国的男女同性恋者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到1998年底已经积累了数千例的宝贵个案,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外遇问题。 

所谓同性恋外遇,即已婚者与同性发生的性爱关系。 

中国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不得已的要进入异性恋婚姻中,同性恋者不能对社会和家庭公开自己的性取向,随着婚姻的到来,无法回避地要面对结婚的压力。许多同性恋者采取各种方式,以各种借口推迟婚姻,但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使得许多同性恋者无处藏身。为了让父母安心,甚至为了获得在单位分房的资格,同性恋者往往不得不结婚。还有一些人,是在婚后才发现自己是同性恋者的。 

绝对性的同性恋者,很难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男同性恋者更是如此。双性恋者虽然能够与配偶做爱,但他们对同性仍存有一份强烈的向往。一些男同性恋者勉强使妻子怀孕后,便彻底地解放自己,再不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了。同性恋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而这是由异性恋主流文化造成的。 

在中国现有文化下,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可能一生压抑着自己的性倾向。但是,近年来国内同性恋亚文化获得了很大发展,众多学者、作家和社会工作者的努力,使得同性恋者开始认同自我,同性恋社交网络也快速形成,同性恋者结识同道的可能变得多了起来。已婚同性恋者的“外遇”更为常见。 

同性恋外遇是同性恋者获得性满足的途径,比异性恋者的外遇要更为偷偷摸摸地进行,因为社会对其最大的指控不仅是“外遇”,更有同性恋。二者相加,压力可以想象。 

从另一方面看,同性恋外遇较易瞒过配偶,因为中国人对同性交往的警惕性远逊于异性交往。但是一旦被察觉,则意味着同性恋者身分的暴露,形势可能会十分严峻。在我所掌握的个案中,丈夫对于同性恋妻子的敌视,要强于妻子对于同性恋丈夫的敌视,前者感觉自己被欺骗、愚弄了,后者往往悲哀于丈夫“有病”,感伤于自己的不幸。 

个别作妻子的对同性恋现象十分茫然,认为仅仅是男人的一种“癖好”,是“玩”,是和赌博一样的坏习惯,比找情人或嫖娼更容易接受。 


一些男同性恋者,成功或者说无奈地使妻子接受了自己的同性恋身分,他们与同性的交往因此也得到配偶的“相容”。更有同性恋者将自己的双性恋性伙伴带到家中,先后与自己和妻子做爱,以使妻子被压抑已久的性欲得到满足。 

同性恋外遇的存在,对于任何人来讲都是一种痛苦的不得已的选择,是婚姻制度强加于个体的结果。我们因此更有理由对传统婚姻模式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其实,如上述三种特殊类型的外遇仍可以例举很多。如同性恋者的异性恋配偶的外遇、卖淫者相对于其配偶或有婚姻承诺的恋人的外遇,等等。而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于传统概念中的外遇之处。对这些特殊类型外遇的考察,有助于我们更接近人类真实的精神世界。 
由大众语汇的演变看观念的更迭


外遇,婚姻之外的情爱经历,可以是情、性兼具,亦可以是有情无性或有性无情,但均以性爱为出发点。性爱不是做爱,而是基于性别意识的爱情。 

中国现代汉语对此现象的描述,经历了演变的过程。八十年代之前,主要称谓有“通奸”、“偷情”、“养汉”等,有情无性的关系被人们忽视;八十年代中后期,“第三者”成为时尚语汇;“婚外恋”从八十年代末开始被使用,到九十年代早中期最为流行;外遇是九十年代末期开始走强的词汇,主要在书面语言中使用。传统的法律,只承认“通奸”。 

语言是思想的载体,同时又表现着思想的内核,大众语言的变迁,透露出时代的差异与观念的更迭。“婚外恋”的出现取消了价值评判,变为一种事件的客观陈述,但其关注的主体仍是婚姻,强调的是“婚姻之外”。“外遇”一词的普遍使用则意味着中国人两性观念革命性的变革,虽然仍谈及“外”,但开始摆脱婚姻的主力视角,更多关注的是“遇”,即经历本身。婚外男女情爱与性爱,开始被作为一个独立的现象进行观察,婚姻只不过作为背景提及,而不再是唯一的、绝对的出发点,它实际上潜藏着一种宽容的伦理观念。 
“原因论”及“对策论”的失败


中国既往关于外遇的研究著作或大众读物,几乎都延续了一个相同的体例:原因与对策。对外遇原因探究往往成为整部著作的重要内容,并成为著作家和社会关注外遇的着力点。,而研究原因的目的,正在于寻找对策,因为主流社会及其学者相信:只要找到了原因,挖出了根源,便可以制定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补牢的策略。 

“原因论”经过近二十年的“科普”,中国民众已经耳熟能详了。 

配偶有太多的缺点,感情无法交流沟通,缺少共同语言,精神世界未能取得一致,婚姻生活冲突太多,性格不合,对现状不满,遇到更符合理想的异性,具有玩弄异性的心理,随着地位的变化双方出现差距,对性生活不满足,贪图金钱或其它利益以外遇进行交易,西方性解放观念的影响,对平淡生活的反抗,想重新唤起青春的感觉,对配偶错误的报复,寻找新的生命着力点与精神寄托,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的著述中作为外遇的理由被一再提及,虽然其中有诸多交叉之处。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罗列了30余条产生外遇的原因。我的质疑是,如果一种现象有30多条存在的原因,那么是否还需要探讨原因,或这种探讨意义何在?正如看电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目的,存在着多种“看电视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在这里探讨“看电视现象产生的原因”,便显得荒唐可笑一样。如此简单明了的道理,基于长期的观念束缚,竟然一直被人们忽略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种种“原因”有其重要的合理性,本书后面的个案点评部分亦可能会对其有所涉及。但问题是,这些是最本质的原因,亦或仅仅是一些表象? 

在我看来,那与“同性恋成因”、“异性恋成因”、“看电视成因”、“吃饭喝水的成因”一样毫无意义而且荒诞,充分曝露着我们距离人类本真的精神世界已经太远了。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容纳度,我倒很想探讨一下“无外遇”的成因。 

可悲的结果已经出现了。基于对“原因”的认识,我们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提供“对策”的建议,教导夫妻间“沟通”“艺术”,但是,20年过来了,外遇非旦没有减少,而且无疑在呈加速度增长。这不能不说是对我们的一种讽刺。 

我们到了探讨外遇本质的时候了。 
生物学基础与文明的要求


文明的发展使人类脱离蛮荒,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为之付出了无数沉重的代价。而重要的一个代价便是:人作为一种自由生灵的自然品性被压抑了。人是大自然中变异最大的物种,也是受奴役最大的物种。熊猫至多改变了食性。而人却改变了人性。 

这种剥夺带给个人及社会的痛苦,已经越来显现了。而且,我们已经看到人类复归自然的生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必然。我们用几千年、几万年的时间走到现在,不知要用多少年才能回去? 

我们不再敢于轻易谈论人的生物性,而津津乐道于自己是高等动物,文明物种。衡量一个物种是进步还是退步生物法则只有一个:这个物种是否还具有自然的自由属性。人显然不是这样的动物。我们失去的已经太多了。 

所以,还是给我们一点从生物学角度谈论人的自由吧! 

我们的祖先古猿与的今天的大猩猩是近亲。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大猩猩的“婚姻”生活。大猩猩从来不会在同一棵树上连续睡两夜,也从不与同一个异性发生第三次性生活。它们吃饭的时候总是不断地从一棵树跳到另一棵树上,品尝不同味道的果实。这是一些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心与尝试欲望的聪明动物,而我们祖先森林古猿显然比它们更具这些特性。随着森林的减少,众多的物种都绝灭了,只有森林古猿勇敢地跳到陆地上直立行走,开始了一种新的生活。这一跳需要的不仅是勇气,还有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与占有欲。正因为这好奇心与占有欲,才有了人类,也正因为延续了这种好奇心与占有欲,人类才从茹毛饮血的一点点“进化”到今天,还在不断地向未知的世界挑战。 

作为一种生物性格,人在情感与性欲选择上,同样具有这种不断尝试“新鲜”事物的生物学基础。对这种生物学基础进行规范,是“文明”的要求,他符合人类对理想世界的追求。关键的问题是,这种规范界定在怎样的位置。在不伤害他人利益下的个人自由选择,是人本社会一条公认的社会理想与道德规范,同样适用于两性关系。这便又引发出另一个更争论不休的问题:什么算做伤害?外遇倒底伤害了什么?不同文化,不同道德与伦理规范下,对“伤害”的理解是不同的。 
对外遇的区别对待


当我们使用“通奸”一词来谈论外遇的时候,便意味着赞同这样一个观点:所有的外遇几乎伤害了所有的一切。当我们使用“外遇”来谈论外遇的时候,我们具备了不同外遇区分对待并区分评判的可能。 

在社会的的价值体系内,外遇构成的伤害,首当其冲地便是伤害了配偶。法律中一度存在的“通奸罪”,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来确立的。但是,这条法律在中国早已经被废止了。近年,有人感叹外遇之风盛行,一再提出刑法中恢复通奸罪的动议,但一再被否决。持反对意见人士一个最重要的主张便是:从法理上讲,外遇不存在伤害的客体。而被确认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受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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