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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终结-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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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既讲治权,也讲产权。治权是根本,而产权是前提。换言之,只是因为上天把天下的产权授予了天子,他才获得了对天下臣民的治权。

可惜这一前提完全是虚构的。皇帝之所以能统治天下,并非当真因为〃天命〃,而是因为〃暴力〃。历代王朝的江山几乎都是打下来的。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均如此。魏晋等通过谋篡建立的王朝,其实也是打出来的。完全靠谋篡建立的政权,则不能持久(如王莽的〃新朝〃)。所以,产权也好,治权也好,其实都是占有权。

帝国的这种占有几乎没有限制,即不但占有财产权,而且占有人身权,是一种〃无限产权〃和〃无限治权〃。因此,尽管帝国不得不将其资源和财富部分地交由臣民共享,但又保留和掌握着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只要皇帝或官府有说得过去的理由(有时连这种理由也不要),就可以任意剥夺臣民的财产权甚至生命权。臣民对此不但不能持有异议,还得磕头如捣蒜地〃谢主隆恩〃。其所以能如此,就因为土地也好,财产也好,每个人的生命也好,归根结底都是皇帝的。这正是帝国一切罪恶和动乱的根源。

这样一种天狗吞月式的占有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会遇到问题,因此吞下去以后还得吐出来。从理论上讲,皇帝的也就是臣民的,因为皇帝无非〃万民之主〃。没有了民众,皇帝就真会变成〃孤家寡人〃。同样,民众如果一无所有,皇帝又怎么会有?何况天下资源财富何其多也,皇帝一人岂能尽享?所以,历史上的基本情况是:除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的〃官田〃外,其他土地,则无妨说是皇帝与臣民〃共有〃。皇帝有份,臣民也有份。臣民有份,因此可以买卖;皇帝有份,因此可以没收。不过,尽管臣民有份,可以买卖,但归根结底还是皇帝的。由是之故,臣民在使用这些土地时,必须向皇帝缴纳赋税。在通过官方手续买卖这些土地时,也必须注明应缴赋税的份额。相反,皇帝在没收这些土地时,则不必付费。只有在征收土地时,才出于〃仁民爱民〃的考虑给予一定补偿。

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制度简单地称之为〃私有制〃,不能把帝国对人民的无偿占有和巧取豪夺,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制的罪恶〃。因为不但帝国的资源产权不清,而且皇帝自己也身份不明。作为个人,他是私;作为国家,他是公。因为是公,所以皇帝又称〃国家〃、〃朝廷〃、〃县官〃。因为是私,所以皇帝自称〃联〃。联的本义是自身,即私自。既是国家,又是私自,因此皇帝的身份〃公私不分〃,就像那〃王土〃并不知道当真属于谁一样。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或者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更多的还是强调其作为国家象征和代表的性质,即强调皇帝身份〃公〃的一面。那么好了,既然〃天子无私〃,则皇帝就既不该有私事,也不该有私产。但这并不可能做到。皇帝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人,岂能没有私事,没有私产?事实上,所谓〃王田〃,就是天子的〃自留地〃; 所谓〃大内〃,就是皇帝的〃小家庭〃;所谓〃乾纲独断〃; 就是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之上;所谓〃联意如何〃; 则就是〃我个人认为〃。只不过这〃个人〃大得无以复加,简直可以等同于整个帝国。

皇帝的身份既然〃公私不分〃,帝国的土地也就一定〃产权不清〃。不但在事实上不清(既是〃君有〃又是〃民有〃) ,而且在名分上也不清(既是〃国有〃又是〃王有〃)。其实,从来就不会有人当真认为〃王土〃是〃天子私产〃。作为〃天道〃的代理人,皇帝只不过是管理这些〃公产〃的〃总代表〃。因为是〃总代表〃,因此可以〃换届〃,即〃改朝换代〃。只不过,第一,换届不仅是换人,同时也是换姓,换家族;第二,换届的方式不是民主改选,而是武装夺权(如明清),或阴谋篡权(如魏晋);第三,换届也不召开公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而是以〃天道〃的名义来进行。但不管怎么说,可以换届,就说明天下并非天子私有,否则就不能叫〃改朝换代〃,得叫〃谋财害命〃了。

天下既然并非天子私有,则帝国就应该用〃公开招标〃(竞选)的方式,来为这一笔〃公产〃寻找最好的〃代理人〃。可惜并没有人这样做。相反,为了确保一家一族独占天下,历代帝王尤其是开国君主,不知费了多少心思,用了多少手段,想了多少办法,杀了多少好人!帝国制度所谓〃公有性质〃(公天下)的欺骗性,岂非昭然若揭?

然而那些主张〃天下为公〃的儒生们,还竟然为这种明显的假公济私张目!他们的逻辑是:王有即国有,国有即公有,公有即大同。大同胜于小康,公有胜于私有。这又是极具欺骗性的。王有并不等于国有,已如前述;国有并不等于公有,也不难证明。当今世界上许多独裁政权,不就是私库通国库吗?他们的那些所谓〃总统〃; 不就是视国库为私囊吗?有名义上的公有,有实际上的公有。一种制度,并不因为它自我标榜为国有,就一定当真是公有的。相反,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专制政权,一种集权制度,越是拼命标榜〃天下为公〃,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极点。

帝国就是这样一种自私自利到了极点的制度和政权。它的目标和行为,首先是满足帝王一己之私欲,然后是满足官僚集团的种种需求。当然,他们不会公开承认这一点。他们在口头上,还得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在实际上,则是〃君为贵,官次之,社稷再次之,民为轻〃,或者〃君为贵,社稷次之,宫再次之,民为轻〃。在帝王那里,是〃君为贵,社稷次之〃;在官员那里,则是〃君为贵,官次之〃;反正与他们标榜的刚好相反。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私有制度,因为它并不承认私权。20 世纪之前,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宣布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这样的法律。在帝国的所谓〃法制〃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圣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严,以及他的权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财产。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员,包括他们的财产,也包括他们的人权,则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连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况乎小民,又况乎其私产!

其实,中国传统社会既没有真正的、彻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观念,也没有真正的、彻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而且,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从来没有。有学者认为,大同时代(氏族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天下为公),小康时代(邦国时代)实行的是私有制(天下为家),这其实可以商量。首先,《 礼记· 礼运》 所谓〃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说的是产权还是治权,也有不同理解。樊树志先生就认为,这两句话的关键在于〃公权力〃而非〃所有制〃。大同之世的特点,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最高领导权〃传贤不传子〃,这就是〃天下为公〃。启废禅让以后,传子不传贤,最高权力家族世袭,于是〃公天下〃一变而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这就是所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请参看《 国史十六讲》 )。

樊先生所论甚为在理,因为政权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这〃天下〃是公是私。权力倘若不能真正成为〃天下之公器〃(公权力),所谓〃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为,治权来自产权,无产权即无治权。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袭),就因为时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因此,范文澜先生将〃天下为家〃解释为〃变公有为私有〃(《 中国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对于所谓〃原始社会公有制〃,却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内部,资源和财富也许是公有的;部落与部落之间,界限却划得很清。不但以邻为壑,还要发动战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哪有什么〃天下为公〃?所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简称〃族有制〃。邦国时代的所有制,则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简称〃家有制〃。至于帝国时代,则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这也很对既是〃国有〃,又是〃家有〃,合起来岂非〃国家〃?

那么,这个〃国有〃与〃家有〃并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说不清。事实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国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家庭成员共有的。父家长和皇帝一样,只不过这些〃公共财产〃的总代理。作为一家之长,他对家财家产享有支配权,但不独占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员每人都有一份。不过,虽云〃人人有份〃,份额却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结果只是〃分产到户〃,不是〃分产到人〃。分出去的财产仍是〃家庭所有〃,不是〃个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的〃私〃,不拥有仅属〃一己之私〃的私财、私产。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钱〃。

那么,〃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吗?不是。因为一个家庭的〃公共财产〃,相对于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体所有〃,因为并无个人的〃股权〃。其实部落时代的〃族有〃、邦国时代的〃家有〃、帝国时代的〃国有〃,都一样,通通都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因此,从氏族、部落,到邦国、帝国,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完全彻底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彻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

第五章 内在矛盾 三 无法与无天

公私不分和产权不清,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极其忽视个人的权利和个体的存在。

我在《 闲话中国人》 一书中说过,在中国,个人是渺小的,群体才是伟大的。因为个人是〃私〃,群体才是〃公〃。公则大,私则小。越私就越小,越公就越大。个人最私,故个人最小。国家最公,故国家最大。国家当中,邦国较帝国、郡县较天下又为私,故帝国大于邦国,天下大于郡县。至于家庭,则于国为私,于人为公。因此,当个人与家庭相冲突时,应牺牲个人利益(比如个人的欲望、志愿、兴趣、爱情)成全家庭(比如做自己并不想做的事情,和自己并不相爱的人结婚)。同样,当家庭与国家相冲突(比如忠孝不能两全)时,则应牺牲家庭而献身国家。这种〃顾全大局〃的做法,是历来被视为美德的。似乎很少有人想到,正是这种〃无私〃的观念,造成了帝国的〃无法无天〃。

先说〃无法〃。

什么是〃法〃?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并非因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尽管这是我们中国人对〃法治〃最一般的理解。但这其实只是〃法制〃,不是〃法治〃;只是〃依法治国〃,不是〃约法治国〃。正因为将〃法制〃视为〃法治〃,将〃法律〃视为〃规矩〃,所以邦国和帝国的〃法〃,便都是帝王制定的〃王法〃,不是全民约定的〃约法〃,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在这里,有必要对〃法治〃进行严格的定义。法治,是相对〃礼治〃、〃德治〃和〃人治〃而言的。人治的特点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德治的特点是〃伦理治国,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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